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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周有个姑娘来我办公室,坐下还没开口,眼圈先红了。她说:“律师,我们结婚五年,孩子三岁,房子是他婚前付的首付,婚后我们一起还贷。现在他要离婚,说房子是他的,跟我没关系,最多把我还贷的钱退给我。可这套房当年买的时候才八十万,现在值两百多万,多出来的钱就这么跟我没关系了吗?”
她问的这个问题,是我这些年听到频率最高的问题之一,也是离婚时最容易让人心里不平衡的事。今天就摊开聊聊,婚前一方买了房,婚后一起还贷,离婚时这房子到底该怎么算。
先说一个很多人都有的误解,觉得房子写谁名字就是谁的,另一方帮忙还了贷,顶多把还进去的钱拿回来,房子涨价的部分跟自己无关。这个想法是错的,法律不是这么看的。
当年那套房,首付他付的,这部分是他的个人财产,这个跑不掉。但婚后你们一起还贷款,还贷的那部分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既然是用共同财产还的贷,那这部分对应的房子份额以及房屋增值部分,就不该只属于他一个人。
我常打个比方,房子就像一根甘蔗。首付是他一个人咬的第一口,这一口归他。婚后你们俩一起啃中间那段,那这段的甜味,你是有份的。总不能说,他啃过的那头算他的,你一起啃过的中间那段,还全算他的吧。
法院在判这类案子的时候,有一个很朴素也很实在的原则,婚前的归婚前,婚后的部分,一人一半。但这里有个关键的细节,房子增值了,这个增值也要按比例分。不是说你婚后一共还了十万块,离婚时他把十万块还给你就完了。房子从八十万涨到两百万,涨了一倍半,那你还贷投入的十万块对应的价值也涨了,值二十五万。这部分你要分走一半,也就是十二万五左右。当然,如果把本金和增值分开算,具体数字会有些出入,但大体逻辑就是这个。
有个案子我印象很深。男方婚前买了一套房,总价一百二十万,首付四十万,贷款八十万。婚后夫妻俩一起还贷,一共还了七年,大概还了三十万本金加十几万利息。离婚的时候房子市值到了两百八十万。男方很爽快地跟女方说,你婚后出了多少钱,我给你算清楚,十五万连本带利还给你。女方觉得委屈,来找我。我给她算了一笔账,房子从一百二十万涨到两百八十万,涨了差不多百分之一百三十三。婚后还贷的那三十万本金,对应的增值部分就是四十万左右。加上本金三十万,总共七十万,这部分是共同财产,她应该分三十五万,而不是男方提出的十五万。最后这个案子在法院调解下,女方拿到了三十万左右的补偿款,离男方的出价差了整整一倍。
这里面有个常见问题,就是很多人不重视证据。婚后是用谁的银行卡还的贷,是工资卡直接扣的,还是每个月转账过去的,账单流水有没有留着。这个细节在谈不拢的时候极其重要。你说一起还贷了,他说钱是他自己挣的,跟他没关系。闹到法庭上,法官看的就是证据。那些工资发下来就混在一起花,房贷从共同账户扣的家庭,问题不大。但有些家庭是各管各的账,男方每个月还房贷,女方负责家用开销,表面上看房贷全是男方出的,但女方的钱都花在家里日常上了。这种时候如果女方拿不出证据,在谈判桌上容易吃亏。
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,很多夫妻不知道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名字意味着什么。男方婚前全款买的房子,婚前或者婚后把女方名字加了上去。有些男方觉得,我加你名字是证明我爱你,不算你的。这话在法律上行不通。一旦名字上了房产证,这套房子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。离婚的时候,女方是有权利主张一半份额的,只不过法院在具体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对房子的贡献。如果首付和绝大部分贷款都是男方出的,女方可能分不到一半,但能分到可观的一部分。反过来,如果男方之前咨询过律师,知道加名意味着什么,还主动加了名,那就是明确的赠与,这个意愿法院会尊重。
在跟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,我发现情绪最容易失控的地方,就是在算这笔账的时候。一方觉得我出了首付,房子就是我的,另一方觉得我也还了贷,陪他过了这么多年苦日子,房子凭什么跟我无关。两边都有委屈。法律能做的,只是把账算清楚,算不出来的时候尽量公平地去分。法律没法替你安抚心里的不平衡。
所以真正想离的时候,我的态度始终是,能坐下来谈就坐下来谈,谈不拢再考虑打官司。起诉离婚是最后一个选项,走程序下来少则三五个月,多则一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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