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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几天接待了一位当事人,拿着几年前和前夫签好的离婚协议来找我,眼圈红红的。一坐下就把一沓催债通知推到我面前:“律师,这钱凭什么找我还?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了他名下的债务他自己承担!”我接过协议一看,心里大概就有数了。这场景我见得太多了,两个人签协议时都盯着房子车子孩子,对“债务”那一栏,要么轻描淡写一句带过,要么想当然地写了些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的约定。等到债主找上门,才傻了眼。
今天,咱不聊大道理,就说说在协议离婚时,关于“钱”的那部分——共同债务怎么分,财产怎么割,那些你以为“说好了”的事,背后藏着多少风险。
一、 “他的债”,怎么就成“我们的债”了?
还是从刚才那位女士的例子说起。她前夫在婚内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了二十万用于生意周转,借条上只有她前夫一个人的名字。离婚时,前夫拍着胸脯说“这钱是我个人欠的,我一人做事一人当”,她也没多想,协议里就写了“男方名下债务由其自行承担”。听起来很合理,对吧?可法律上不是这么看的。
法院和债主认一个核心逻辑:这笔钱,是不是用在你们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经营上了? 如果答案是“是”,哪怕借条上只签了一个人的名字,它也是夫妻共同债务。债主有权向你们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全部债务。你前夫在协议里承诺自己还,那是你们俩内部的约定,关起门来怎么分都行,但对外,挡不住债主向你要钱。你替他还了之后,才能依据协议再去找他追偿。可到时候,他有没有钱还你,就是另一回事了。
这就是最大的一个“坑”:对内约定,对外无效。你们协议里分得再清楚,也约束不了不知情的第三方债权人。
二、 分财产,别只盯着房产证上的名字
说完了债,再说说财产。很多人都觉得,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,离婚时自然归谁。这又是一个常见的误解。
我经手过一个案子,夫妻俩买婚房,女方家出了大头首付,但为了贷款方便,只写了男方的名字。婚后一起还贷。离婚时,男方一口咬定:“房子是我的!”女方气得发抖。最后呢?法院判决房子归登记方(男方)所有,但男方必须补偿女方付出的首付款、以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。女方虽然没拿到房子,但她的权益法律是保护的。
所以,协议里分割房产,绝不是简单的一句“房子归谁”就完事了。你得理清楚:
把这些一笔笔算进协议里,写明白补偿数额、支付期限,才算踏实。否则,光约定一个归属,后续支付补偿款又会产生无穷无尽的拉扯。
三、 看不见的“财产”,最容易遗忘
除了房子、车子、存款这些“看得见”的财产,还有很多“看不见”的,离婚时最容易被忽略,也最容易埋雷。
这些东西,协议里不提,就等于你自愿放弃了。等日后对方发达了,你再想主张,难度极大。
几个你肯定关心的问题,我直接说大白话:
离婚协议,签下去是一瞬间的事,但它管的是你未来几十年生活的经济基础。感情账算不清,但经济账,务必一笔一笔,算得明明白白、写得清清楚楚。这不是斤斤计较,这是对你未来生活的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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